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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苏商发展促进会章程(2023)

时间:2023-04-21 14:41 来源:苏商会 作者:苏商会

 
第一章 总 则
 
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:江苏省苏商发展促进会;英文名为:Jiangsu Sushang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;全称缩写:SDPA。
 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江苏省苏商发展促进会是由江苏省的企业、咨询和研究机构、具备资质的专家和学者自愿等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 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凝聚苏商、服务苏商、引领苏商、成就苏商。
弘扬苏商精神,凝聚苏商力量;创新发展方式,促进科学发展;整合多方资源,共建美好江苏。
协助各级政府改善经济环境、扩大对外宣传,提供中介服务;促进我省企业到省(境)外发展、参与区域性、国际性经济技术合作;
实现资源共享,协调发展,促进江苏企业转型升级、优化发展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 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 
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。
本会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
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 
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8 号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主楼北一、三、四层楼。
 
第二章 业务范围
 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对苏商历史、经济、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,并根据研究成果发布各类报告;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,弘扬苏商文化,发扬苏商精神,打造新苏商品牌。
积极参与全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活动,开展贸易研讨会、洽谈会、展览会、展销会、展洽会等活动;配合政府部门办好苏商大会和苏商论坛,策划举办各类经济类峰会、对接会、推介会、创业大赛等;策划并举办各类由会员参与的文化艺术类、体育竞技类、趣味类等相关比赛;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(二)为苏商提供市场调研、大型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。
(三)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提供专业培训,组织各类省内外游学活动,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。
(四)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,应会员请求以本会名义出面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(五)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、区域经济发展信息,宣传地方政府经济政策及投资环境,宣传促进会活动,介绍会员单位情况和交流投资信息,出版刊物、制作网站,开通平台微博、微信公共账号等宣传类工具。
(六)广泛联系省内外苏商、协会和发展促进机构、经济团体、企(事)业单位,建立经贸合作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。
(七)组织省会员企业在省内外进行商务考察、经贸交流等活动,积极参与我省“走出去”战略的实施,为苏商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。开展会员联谊。
(八)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。
 
第三章 会 员
 
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,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
 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认同本会价值观和使命感;
(五)热心商协会工作,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本会的各项建设中去;
(六)遵纪守法,无违法犯罪记录,无各类行政处罚记录或处罚记录满三年。
 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单位会员的申请由法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;个人会员的申请由本人向本会提交申请书,同时须经 2 名理事推荐;
(二)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、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;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、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,并在会属宣传渠道公布(促进会网站、会刊、微信账号等)。
 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(三)承办或联合举办本会相关活动;
(四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、资料权;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、社会形象和社会名誉;
(四)支持本会工作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利用自身资源协助本会及其他会员企业处理相关事务、解决相关问题。
 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。
 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 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
 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 
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
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 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 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
第二节 理事会
 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 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,遵守国家各项法令制度,认可本会章程及其他各项制度;
(二)能够代表会员意愿,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;
(三)积极参与本会日常管理及相关事务的推进;
(四)认可本会价值观,有苏商群体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;
(五)符合理事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。
 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 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 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 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 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。
 
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 6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 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 
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到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 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 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。
 
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6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 
第四节 负责人
 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区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八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 
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兼任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由副会长俞文勤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 
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 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
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 
第五节 监事会
 
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 
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 
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 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会员赞助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
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 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 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 
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 
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 
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 
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 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
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 
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 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 
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 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 
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
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 
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八章  附则
 
第五十七条 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 
第五十八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 
第五十九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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